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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成功辩护案例

作者:申思  更新时间 : 2018-01-08  浏览量:183

马某某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马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一审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详细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定性部分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二、关于量刑部分的辩护意见:

根据本案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具备如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1)被害人朱某某对本案的发生具有直接、重大过错,且被害人朱某某也造成被告人轻伤二级的损害结果,法院应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从被告人马某某及受害人朱某某、证人李某某等笔录显示,理发店老板谢某某强奸马某某哥哥的妻子,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哥哥去理发店找谢某某理论时,被害人朱某某阻拦,并手拿砖头将被告人马某某殴打致轻伤二级,被告人马某某在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情况下,过失导致被害人朱某某受伤,结合当时被告人马某某所处环境及朱某某、谢某某的行为,被告人马某某心里无法瞬间平复,促使其造成理发店内财物受损的事实,故在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行为中被害人朱某某、谢某某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根据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关联度等情况----”的规定,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

2)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马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马某某在犯罪后,主动、自愿的向所在地派出所投案自首,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积极主动通过相关部门向被害人进行调解,虽调解未果,但被告人马某某具有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

被告人马某某在实施本次犯罪行为之前,一直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无前科。本次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也是初犯,其最开始并没有实施犯罪的主观故意,在理发店老板谢某某逃跑躲避行为和被害人朱某某手拿砖阻拦且将被告人马某某殴打致轻伤二级的情况下,一时冲动造成的犯罪后果,但被告人马某某实施犯罪后,主动、自愿到有关机关投案自首,具有诚恳的认罪态度,认罪悔罪,辩护人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5)被告人马某某当庭认罪,具有良好的认罪、悔罪表现。

根据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及庭审中,被告人都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基本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坚持诚恳的认罪态度,明确表示认罪悔罪。马某某今天当庭自愿认罪,没有避重就轻,无理狡辩,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也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很后悔因为自己的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第6条:“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关于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6)被告人马某某文化程度不高,对其行为的性质没有深刻认识。

被告人马某某在实施犯罪后,主动、自愿到有关机关投案自首,其被告人所涉犯罪并非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因为被告人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对于伤害及毁坏财物行为的犯罪性认识不足,一时糊涂,才导致触犯了刑法。但被告人主观恶性并不重,其犯罪行为也没有造成非常严重的社会后果,从其年龄层次、社会经验等来看,被告人也容易改造。因此,辩护人肯请法庭能够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

7)被告人马某某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不具有故意的心理态度,其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被告人马某某主观方面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不具有故意的心理态度,实施犯罪是在特定环境下,过失导致被害人朱某某受伤,损害了理发店财产的事实,后主动投案自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证明其主观不具有故意的心理态度,其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三、量刑建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多种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被告人自首、如实供述案情,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重,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考虑以上多种从轻、减轻情节,给予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让其能够尽早回归社会,回归家庭,更有利于其自身的改造,也彰显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



辩护人: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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