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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恶意一房多卖,受害人如何维权?

作者:申思  更新时间 : 2018-11-19  浏览量:183

【案情介绍】

王某因自己名下的商品房离工作单位远,遂通过中介卖房,与韩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总价150万,韩某当即支付首付款100万并入住。但韩某入住后,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后王某得知该小区房价已经上涨,遂要求韩某增加房屋价款,但未得到韩某的同意。王某随后与不知情的陈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陈某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150万,并立即办理了过户手续。现陈某要求韩某搬走,韩某认为王某与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韩某无奈之下,来到门头沟区大峪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如何解决?

【案情分析】

工作人员解答如下: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参加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具体到本案,王某与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且房产已过户到善意第三人陈某名下,故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应当是陈某,韩某无权要求解除王某与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要求王某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工作人员提醒大家,现在房地产市场上一方二卖的情况时有发生,购房者在购房时(一)是要进行产权调查。交易中心通常备有房屋的原始记录,包含房屋所有的基本信息,如房屋土地情况,产权共有人等。(二)提存房屋产权证。(三)是购房者要在交易中心登记后,再向业主支付首付款。

以上内容由申思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申思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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