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销售假药罪一案辩护意见
作者:申思 更新时间 : 2019-02-23 浏览量:559
张某某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张某某销售假药罪一案,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申思担任本案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本案卷宗,与被告人见面了解案情,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并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现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多个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减轻判处。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不具有销售假药犯罪的故意,主观恶性不重。
本案事发是系本案同案犯王某某将其从安钢医院门口购买的十盒波立维销售给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后将该十盒波立维存放在其经营的某某医药有限公司。因本案同案犯王某某一直系医药公司医药代表,并且同被告人张某某经营的某某医药有限公司一直存在业务往来。王某某当时将涉案假药销售给张某某时称:该药品系其母亲自己口服剩余的,想将其出售后变现。当时被告人张某某完全听信王某某的说辞,且鉴于多年友好合作关系,也并未深究药品来源,更未意识到药品系假药。直至检查人员发现并作出检验报告书时,被告人张某某才知晓药品的真伪。从上述案发过程看,被告人张某某在不知晓药品真伪的情况下,不会具有故意销售假药的主观犯罪故意,也不存在犯罪动机,其仅仅是出于对王某某的信任,才会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触犯了刑法,犯了罪。因此,被告人张某某主观恶性不重。
二、被告人张某某销售假药的行为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从本案卷宗材料及当时供述显示,在被告人张某某经营的医药公司内查处到涉案的十盒波立维,并未销售,未进入市场流通,没有被消费者食用。因此,被告人张某某销售假药的行为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三、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王某某,具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于2018年8月16日,主动到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投案,系自首。并且从公安出具的自首材料显示,被告人张某某积极协助公安,在抓获同案犯王某某中提供较大帮助,应构成立功。
四、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被告人张某某从拘留至今,自始自终都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隐瞒,实事求是的叙述犯罪经过,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同时也多次表示,自己经营医药生意多年,不应该因为一时贪图蝇头小利,不按照药品管理规定合法经营,导致今天触犯法律的恶果,感到十分后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对被告人张某某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张某某一直遵纪守法,没有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张某某无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触犯了刑法,根据法律规定,应对其从轻判处。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其认罪悔罪态度是十分诚恳的。望合议庭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判处被告人张某某较低的刑罚。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