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XX河南XX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申思 更新时间 : 2021-08-13 浏览量:454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民终4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晋XX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XX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思,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田XX
上诉人晋XX、河南XX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原审第三人田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20)豫0523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20)豫0523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晋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4元,上诉人河南XX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魏文联
审判员 王 霞
审判员 苗 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严路瑜
书记员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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